2012-08-20
【仲介業務常犯違規事項宣導】 

法規

一、應先簽訂委託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或銷售。

  • 一定要簽書面,不可只有口頭約定。
  • 刊登時間應在委託期限內,過期應下架。

二、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並與事實相符。

  • 廣告應註明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名稱,加盟業者不可只刊載加盟店店名。
  • 廣告價格應與委託銷售契約書(含變更契約書)之委託售價相符。
  • 區位、樓層、坪數等刊登資料均應正確。

三、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及委託人(屋主)簽章後才可解說。

罰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

法規

四、勿侵擾所有權人或隨意張貼廣告污染環境。

罰則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