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仲介業職業工會會員慰問金實施辦法
一、宗旨: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增進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家】 之觀念發
揚團結精神為目的。
二、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互助對象及範圍。
三、對象:凡屬本會會員已入會一年以上者,依照本會章程,確屬履行會員義務,所發生急難事故合乎
本辦法之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均為互助之對象。
四、範圍:本互助辦法之互助項目暫定辦法如下:
- 會員結婚祝賀金。 5.會員完全失能慰問金。
- 會員生育致贈禮物。 6.家屬逝世奠儀金。
- 會員限齡退休養老金。 7.會員逝世撫恤金。
- 會員傷病住院慰問金。 8.特殊急難事故撫恤金。
五、會員慰問金給付標準及申請辦法:(皆為一戶一次請領)
- 結婚祝賀金: 入會滿二年以上者,可請領新臺幣 1,000 元整。附件:喜帖。
- 生育致贈禮物: 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可請領嬰兒服一套。
附件:出生證明或新生兒入戶籍之戶口名簿。 - 養老金: 入會滿五年以上者,可請領新臺幣 1,000 元整入會滿十年以上者,可請領
新臺幣 2,000 元整。附件:老年給付申請書。
(須年滿65足歲於本會申請退休者) - 傷病住院慰問金: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可請領營養品一份。附件:診斷證明。
- 完全失能慰問金: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可請領新臺幣 2000 元整。附件:失能診斷證明。
(因傷病成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於退會時發放) - 家屬逝世奠儀金: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可請領新臺幣 700 元整。附件:家屬死亡證明。
(眷屬非依附加保者須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 會員逝世撫恤金:會員逝世遺有直係親屬者,以死亡之日起計算。入會滿十五年以上,一次發
給撫卹金新臺幣 5,000元整;入會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
臺幣 4,000元整;入會滿五年未滿十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臺幣 3,000
元整;入會滿三年未滿五年者,一次發給撫卹金新臺幣 2,000 元整。
附件:會員死亡證明或會員除戶戶籍謄本。
(直系繼承者須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 特殊急難事故撫恤金:入會滿一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撫恤金新臺幣 2000 元整。
附件:急難事故之證明。
六、慰問金之申請、審查、核發:
- 會員申請各項慰問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須檢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逾期以棄權論,概不受理。
- 本會會計部受理會員各項慰問金申請案件後應即簽註意見,由理事長核定後於理監事會會議中提請追認。
- 經核准發放慰問金者,會計部應予列冊記載,詳實登記,專案備查。
七、經費之管理與審查:
- 本會互助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除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外應由會計造具經費收支決算書,經理監事會審核存查。
八、施行準則:本實施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提請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會計部 113.01.01修訂